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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20191230)

所属项目: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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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20191230)
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30日 所属项目: 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院标

山西天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XTBZB2019HW01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阅升

项目联系电话:0352-23609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大同市平城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 135930205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西天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任阅升 联系电话:0352-2360913

代理机构地址: 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云林街太阳城二期1#写字楼12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1、本次磋商采购共分两包:第一包: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片第一包,预算金额7.5万元;第二包: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中药房中药饮片第二包,预算金额7.5万元。供应商所报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注: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2、招标范围:货物的供应、包装、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生产或销售经营范围;(7)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供应商、经销商,需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1月10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2月30日 08:00 至 2020年01月0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云林街太阳城二期1#写字楼12层1203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金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1月10日 09:00 至 2020年01月10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云林街太阳城二期1#写字楼12层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1月10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云林街太阳城二期1#写字楼12层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阅升

项目联系电话:0352-236091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6.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6.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80号】。

6.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6.7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提交声明函的投标单位在进行投标评比时,按扣除6%之后的报价参与评比,如有虚假响应,后果自负。

6.8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的认定(如适用)

6.8.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及同时属于财政部、环保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均须提供清单中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6.8.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视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符合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要求。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6.8.3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按第五部分的格式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在页截图复印件,并予以标记,作为评定依据。包含有国家强制性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标记,评标小组经审查所报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6.8.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需要提供由地市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报价人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否则不予认定。如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报价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价格折扣(如有):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6.8.5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6.8.6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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