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沪药事〔2020〕31号)工作要求,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下同)应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或“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器械)”签署并上传书面《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经梳理发现,尚有产品正常供应的医药企业未上传《信用承诺书》,为避免影响医院正常采购,请下列企业(详见附件)于6月7日前上传《信用承诺书》。
自6月7日起,对于未上传《信用承诺书》的企业,平台账号全部注销,取消企业挂网医药产品的采购资格。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