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2016年关于药品集中阳光采购有关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30日 所属项目: 2015年河北省标 各县区卫计局,有关医疗单位:
为落实河北省药品采购京津冀一体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网上公开竞价采购工作,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推动破除以药补医综合改革,现将我市药品集中阳光采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低价药品采购。以京津冀最低成交价作为主要参考指标来确定我市药品采购价格。
二、落实动态管理。专家组在生产企业提交药品质量、规格、价格的基础上,广泛征集医疗机构意见建议,进行地域比对,好中选优,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
三、建立公示制度。最低价药品即定即采购,最低价以外药品主动公示,征求意见,合理调整。
四、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各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对网下私采或拒绝接受督导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县区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分管领导。
上述规定于2016年6月10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各采购用户采购药品时,优先采购指导目录中的药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指导目录中的价格。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