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发〔2025〕9号)文件(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10%;谈判药品中除抗肿瘤西药外的其余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10%。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