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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实操问答汇总(十)

所属项目: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发布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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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实操问答汇总(十)
信息来源: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北京市标

 

1、我公司在相互质疑过程中发现某片剂产品的包材由原来申报的“塑料瓶”变为“空”,与申报不符,是否需要质疑

答:新增的产品信息在标准化过程中基本信息会被规范为标准格式,例如口服固体剂型的包材都会被修改为“空”,因此该项不需要质疑。


2、我公司的一个产品在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且正在网采中,但在品种市场占有情况项目中“2009非基药”未被勾选,该应如何操作

答:本次公示的是企业申报的原始信息且品种市场占有情况未要求企业申报,因此未被勾选属于正常。该项认定结果将依据实际中标情况统一进行处理,并在后续流程公示。


3、我公司在低价药补充项目和西药补充项目中申报后显示“已退回”的产品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需在互相质疑阶段,在“查看并质疑”中的“填写产品质疑”模块找到本企业“已退回”产品,选择质疑类型“基本信息”,并按照备注中的资质补充要求将资质补充完整。如在相互质疑阶段结束前(12月24日8:00)未将资质补充完整,该产品将无法进入后续流程。


4、我公司有一个产品应为低价药品,误报入西药竞价谈判目录,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在产品申报时应按照我中心发布的“北京市第二批药品阳光采购范围说明”自行核对目录范围。确已报错目录范围的产品,可在产品质疑-目录范围中提出,并填写质疑说明。


5、我公司申报的产品有短缺药也有低价药,此次还要公示全国最低中标价格吗

答:西药补充品种和低价药补充品种申报信息相互质疑环节,以企业申报的原始状态进行公示。是否属于《短缺药品目录》或《低价药品目录》内的产品,我中心将在之后的审核环节中予以明确,确为《短缺药品目录》或《低价药品目录》内产品的,申报价格最终可不予公示,并按《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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