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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补充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广东省深圳市公立医院药

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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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补充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全药网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6年广东省深圳市市标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640号)和深圳交易平台《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补充挂网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和报名范围

属于《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中谈判成功的97种药品的同通用名仿制药(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仿制药),且未在深圳交易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

二、时间安排

会员系统维护:2020年12月28日-12月31日17:00

采购平台维护:2020年12月28日-12月31日18:00

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即日起在会员系统完成信息维护,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平台进行企业及产品报名工作。具体操作请按照《生产(经营)企业平台操作手册》(附件)要求进行。

三、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在产品报名时须填报截至2020年11月30日前在执行的全国最低价并申报挂网价,挂网价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与谈判药品现行医保支付标准两者之间的低值。

2.同一省份,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有多个价格的,换算到最小制剂单位,取最低值作为该省价格。

3.请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报名时,同规格药品选择一个可供应的临床常用包装进行申报,该包装将作为实际供应包装。

四、注意事项

1.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企业,请根据数字证书业务指引要求办理数字证书(详见官网-相关下载-“数字证书业务指引-CFCA”)

2.在执行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地区采购价格低于深圳平台成交价格的,将实施价格联动。

3.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技术支持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方式:0755-86522527

业务咨询人:傅女士 电话:400-6086-111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附件:生产(经营)企业平台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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