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市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3〕5号),为保障参保患者待遇,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应用于临床,现就印发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制剂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制剂目录范围
制剂目录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据和标准,纳入乙类管理,先行自付比例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制剂目录按照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申报单位、批准文号、国家医保编码、医保支付标准等类别进行维护。纳入目录的制剂在申请纳入的或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加强制剂信息维护和合理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制剂国家医保编码信息的申请和维护工作,加强医师培训,确保制剂合理使用,对于已承诺按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制剂,实际使用中不得超出医保支付标准。本机构制剂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或注销其批准文号、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上市销售等情况,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交说明文件,自批准文号撤销或注销、产品上市之日起,机构停止向医保、工伤保险基金申报费用。
三、加强制剂支付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药品信息对接和维护要求,做好制剂目录信息维护工作,将制剂目录费用发生情况纳入监测范围,按月统计费用发生情况,加强与制剂目录的费用审核、支付管理工作衔接。对于不符合药监部门调剂要求而申报费用造成的医保、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按照相关要求退回医保或工伤保险基金。
本通知自2026年5月8日执行。参照院内制剂管理的放射性药品部分按原规定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