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药品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 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61号),为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采购价格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尚未递交调价申请的相关企业,最晚于规定的调价日期上午至我中心递交申请。我中心将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将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中所涉及的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以及挂网采购药品的企业报价和议价结果调整为企业申请价格。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附件: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税降价情况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