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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全市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定期报告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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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区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保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8号)文件要求,现就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定期报告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1. 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2. 填报品种范围

填报范围为具备国家医保分类与代码的药品、医用耗材,其中:药品暂不包含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计划生育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用耗材暂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

二、填报要求

各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测表》(附件2),具体要求如下:

1. 非独立法人分支医疗机构合并至主体医疗机构汇总上报;

2. 医疗机构应填写省平台主账号用户名(H开头5位编码);

3. 填报周期为每月一报,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相关数据上报,本次填报内容为2022年4月、5月数据,一月一表,分开填报;

4.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省平台采购数据和医疗机构采购数据均以验收(入库)数据为准。

5. 应急采购数据为医疗机构已上报省平台的应急采购金额,没有上报的不统计。

三、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区公立医疗机构于6月15日前上报采购监测表。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网上采购率将与医保总额预算考核、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使用专项评价挂钩。经提醒仍逾期未交或弄虚作假的,网采率按零计入,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市区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医保局,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医保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医保局。纸质汇总表盖章扫描件随同电子版Excel表一并发送至ntjgzcc@163.com。

联系人:周燕,联系电话:59001652。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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