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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7号-关于《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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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号-关于《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四川省标
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为加强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药械集中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药械集中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医疗卫生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建设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其所建专家库及专家实施管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合法合规的具体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由四川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医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医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现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医学、药学及医药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药械采购的相关咨询工作。

(六)履行专家职责,服从安排。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由各推荐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专家资格,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各市(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组织推荐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推荐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管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有记录的。

(五)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严格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规定作出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专家劳务报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的抽调,参加药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药械采购工作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药械采购工作的评审、药械企业的推荐情况及与药械采购有关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四)遵守纪律,不得与任何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条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所需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确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前条规定确定专家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组织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品目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根据药械集中采购工作需要确定,并提出所需专家的范围、科目、人数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在省卫生计生委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通知专家。

第十四条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当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通知专家等工作原则上应在封闭场地进行,待全部专家到达封闭场地并实施封闭后,监督人员和抽取人员、通知人员方可解除封闭离开现场。

(一)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按照具体项目所需专家条件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程序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包括一定数量的候补评审专家)的编号并现场打印。

(二)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按照抽取的专家编号通知评审专家到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评审。

(三)如果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候补评审专家中依次递补;如果候补评审专家数量不足递补名额的,须再次通过计算机程序按照所需评审专家数量随机抽取。

(四)专家抽取结束,抽取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在打印出的评审专家编号上签字确认后,现场封存交监督人员保管,待专家到场后由监督人员开启密封信封,核对专家具体人员。

第十六条 专家组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视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并予以公告:

(一)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的。

(二)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药械采购的评审和比较、利害关系人的推荐以及与其他有关情况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成员:

(一)投标人的亲属和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定的。

评审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或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药械集中采购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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