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沪价费〔2016〕9号)要求,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对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统编字典库中相关销售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并于9月28日通过系统推送,9月30日起执行。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此期间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将不再进行信息更新。
药品价格信息位数保留规则:销售价格≤1元,保留到分;1元<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角;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元。
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药品价格信息维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