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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福建省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药品

发布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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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福建省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8年...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企业: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后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约执行时间

根据省上部署,本次我省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期满续签结果已产生(详见附件1),将于2020年5月29日起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挂网,6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和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加。

(二)药品范围及执行价格

我省“4+7”试点25种通用名药品。中选品种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差比价算法(含包装差比价)进行换算。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自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1年。按落实跟进“4+7”试点采购基础量作为续签采购基础量,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采购基础量的前提下,如符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我省续签中选价格,则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对于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时符合申报资格要求3家及以上)且按不超过扩围中选最低价签订协议的,采购周期延长至2年。采购周期第二年采购基础量按上年度全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同通用名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将省上分解到我市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军队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当地医保分局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

(二)组织签订合同

1.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5月24日-26日登陆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5月27日-31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2.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6月3日前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汇总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5日前报送市卫健委汇总。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军队医疗机构)填报的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6月5日前直接报送市医保局。

(三)确保采购使用

各医疗机构应将续签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对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情况完善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相关规定参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具体措施的通知》(泉医保〔2019〕53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1.对于续签中选药品,按续签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续签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品,按不超过续签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续签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低于续签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3.同一通用名下其余非中选药品(含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通过全国价格联动、医保谈判等措施促使企业降价,并同步下调最高销售限价。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本轮续签周期首年,以最高销售限价下调3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续签中选价格的,以续签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最高销售限价低于续签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五)其他配套政策

关于药品货款结算、医疗机构落实采购任务、完善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以及药品质量监测、供应保障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确保稳妥衔接。对部分原中选企业本次未能成功续约的品种,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平稳过渡方案,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采购任务前提下,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对未能成功续约的原中选药品能够按“4+7”试点中选价格继续保障供应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可继续按照原中选价格确定。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内部培训、宣传引导和患者沟通解释工作。

(三)科学合理采购。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要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采购任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非中选药品的,应优先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

(四)加强过程监测。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市医保局联系人:吴春华,联系电话:0595-28288967;

市卫健委联系人:陈真华,联系电话:0595-22274332。

附件:1.我省“4+7”试点品种协议到期后续中选供应清单

2.合同签订情况表

3.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合同签订情况表.xlsx
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xlsx
我省“4+7”试点品种协议到期后续中选供应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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