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商:
2008年广东最后一次报价和河南、四川、广西、湖北、云南和福建等六省入围价(2008年12月31日前)于2009年4月26日至5月12日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很多企业提出了申诉,经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予以核查,核实后将予以更正或不作为限价参考依据。
(一)在六省入围价中(不含广东价格),同厂家同品种的次低与最低中标价之比三倍或以上的:1、如该品种有三个省以上价格的,将自动撤销最低价格;2、若只有两省价格,需企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较低价格,才予以处理,请将申诉材料于8月10日下午17时前由被授权人递交至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公示期内已递交申诉材料的无需再递交(注:若该品种只有两个省有价格,撤销低价格后将不符合专家筛选入围规则)。
(二)公示截止时间(5月12日)前已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证明该中标药品2008年在当地已撤标(或废标)的。
其余情况将不作处理。
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