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行业、民营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要求,为全面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和使用工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降低虚高药价,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和医保支出结构,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用药水平,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各地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充分认识中选药品配备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切实增强抓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使用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措施,强化风险防控,抓好人员培训,全面做好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
二、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配备使用渠道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管理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无须通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可直接在省级平台进行采购。
三、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完善中选药品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大力开展医师和药师培训,使其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药师对临床用药监督制约作用,深入开展处方前置审核和处方点评,引导临床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用药习惯。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四、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各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医疗机构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疗服务收支结余,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五、加强中选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统筹使用临床用药监测资源,依托药品采购、使用等信息平台,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纳入临床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对中选药品配备釆购和使用情况、临床效果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质量、不良反应等问题风险。12月31日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汇总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本年度使用情况后(见附件)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委属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委医政医管局。
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做好对国家及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政策的培训和解读,让公众和医务人员熟悉实施政策的重要意义、基本内涵,强化医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争取社会公众特别是重点患病人群的理解支持,提升患者对一致性评价的认识和对仿制药的信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局联系。我委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市州和医疗机构,予以全省通报和约谈。
联 系 人:委医政医管局 杨延焕
联系电话:0971—8239002
电子邮箱:qhwstyzc@163.com
附件:附件 中选药品临床使用监测表 .docx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