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内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要求,我局对未在我省挂网的国家谈判药品进行增补(详见附件1),并对已挂网国家谈判药品按照谈判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增补挂网结果及价格调整结果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内医疗机构可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可采购目录遴选内查看相关药品价格。
附件:1.未在我省挂网的国家谈判药品挂网结果
2.已挂网国家谈判药品价格调整信息表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