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实施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要求,我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组织相关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提交“承诺书”,现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承诺书”(企业名单及相关产品详见附件)。
自6月1日起,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注销相关企业交易平台的账号,其已挂网的所有医药产品,予以撤网。
附件: 未提交承诺书企业名单及相关产品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