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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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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在续约续签采购协议时,对于集采中选产品开始执行时间在上半年的,续约续签时间统一调整至同年7月1日起;集采中选产品开始执行时间在下半年的,续约续签时间统一调整至下一年度1月1日起。

2.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药品集采中选产品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10家,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

3.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确保货款结算。药品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考虑到目前条件不成熟,2022年暂执行医保基金预付款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医保基金专户。

4.请市医保中心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工作。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逐步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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