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心组织开展了企业自主申请取消药品挂网工作,经企业自主申请、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现中心会同省医保局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及处理申诉问题,现对未受到投诉质疑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28日零时起执行。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被列入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国家、省际(级)、市级集中带量采购清单的药品除外。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