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卫生计生委,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根据《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藏卫发〔2017〕317号)及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相关要求,经前期公示后,现将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双信封招标采购部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地区、阿里地区7地(市)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方式
本次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均通过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xzyxcg.cn,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
三、采购时间
(一)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双信封招标采购部分)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医疗机构既往采购结果同步自行废止。
(二)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顺利衔接,给予30天的过渡期,用于各医疗机构消化现有库存、调整药品供应结构。各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间不得再以非采购目录采购。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以医疗机构需求为导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强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共同做好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双信封招标采购部分)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购销新秩序。
(二)凡属于双信封招标采购范围但未中标、废标、流标的产品,列入挂网限量采购。各医疗机构不得超量采购挂网限量采购药品。相关目录另行公布。
(三)各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93号)、《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藏卫发〔2017〕317号)相关规定,不得对此次公布的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议价。
双信封招标采购药品的交易价格按照《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藏卫发〔2017〕317号)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做好《药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采购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标准化合同范本在采购平台“下载专区”栏下载使用。
(五)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及时完成与中标人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验明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付款。
(六)在过渡期内,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清库、换货等相关工作,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实现平稳过渡。原则上过渡期结束之日起,不允许再销售原库存产品。
(七)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应和配送合格产品。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双信封招标采购部分)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