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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21年安徽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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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从制度层面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顶层设计。为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我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医药协会、医药企业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我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措施

2019年12月,我省开始实施药品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以“未过评”药品为突破口,实现了35个药品成功谈判议价,平均降幅35.16%,单品最高降幅达63.91%,年节约资金约2.99亿元。2020年10月,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带量采购,60个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幅50.26%,单品最高降幅达76.55%,年节约资金约5.06亿元。我省探索开展“未过评”药品省级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实现了与国家过评药品招采机制的有效对接,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了患者用药负担,优化了企业营商环境,推动了公立医院改革。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围绕破解药品招标采购“招而不采、招采分离”、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支付联动不够、公立医院参与药品招采改革积极性不高、药品“带金销售”营商环境不优等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

(一)在集采药品的范围方面。国家药品集采范围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及过评超3家的仿制药,我省集采范围为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

(二)在构建分层集采格局方面。我省药品集采工作细分为3个层次:一是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二是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包括: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三是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三)在中选药品严禁“二次议价”方面。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四)在规范平台“阳光采购”方面。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全部流程,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管理,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除外),严禁网下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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