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采购任务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日期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60号)要求,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自2022年7月20日起开始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为满足临床需要,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二)采购周期内,如遇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重叠,中选企业相同的,按照折算后低的中选价格执行,直至采购周期结束;中选企业不同的,仍执行省级中选结果,待采购周期结束后,执行国家中选结果。
二、采购协议签订
采购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htp://ww.ahyycg.cn/) 进行操作,签订时间和具体操作路径由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后次月底。
四、加强中选产品监管
医保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引导科学采购;卫健部门应规范中选产品临床使用,促进合理用药;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选产品流通、使用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