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疫苗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要求,规范二类疫苗配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配送管理要求
(一)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二)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三)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在签订委托配送、储存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疫苗配送、区域仓储等情况向疫苗生产企业、区域仓储、接收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送企业备案
(一)疫苗配送企业资料要求
1.疫苗配送企业基础信息表(附件)。
2.疫苗配送企业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证明材料。
3.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证书的复印件。
(二)疫苗企业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由企业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现场递交上述要求的资料,每页纸质资料均应加盖疫苗申报企业和配送企业双方公章鲜章。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00-16∶30(节假日除外)。
地点:四川省政府资源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民中路三段35号)省药采中心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17838,028-61323135。
附件:疫苗配送企业基础信息表.doc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