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及政府监管作用,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医保定点协议,现将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统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基本信息获取
定点零售药店应继续使用阳光平台统一发布的药品统编代码进行本地系统维护,比对并更新本地相关字典。阳光平台提供药品基础信息等供药店使用,同时提供全市医药机构药品议价情况及外省市价格情况供药店查询参考。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自主合理确定相关药品零售价。
二、药品零售价格备案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柜台)销售的药品须在阳光平台进行零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阳光平台内公开。备案价格如有变动请药店及时更新,确保与医保结算价格保持一致。关于价格备案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依照阳光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自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接口改造,实现药品采购与阳光平台自动化互联,使用医保结算专网通过阳光平台开展药品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