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使用工作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建立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使用情况季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组织实施。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使用情况季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确保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使用情况季报工作顺利开展。
二、省、市分级负责
各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报表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属医疗机构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三、按规定时限上报
从2017年起,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每年第一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使用情况表》(见附表2)和《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情况表》(见附表3);当季发生大型设备采购的,须同时填报《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大型甲类、乙类设备采购报备表》(见附表4)。各市卫生计生委要在次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
四、网上直报与纸质报表相结合
依托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情况季报系统。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填写报表,提交后导出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县卫生计生委在网上自动生成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情况汇总表,导出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上级卫生计生委。具体操作手册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不得拒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情况季报工作,强化工作落实。医政医管、药品器械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组织、汇总和分头上报工作。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情况报表工作的负责人。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处联系人:徐顺祥,联系电话:024-23398716。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杨硕硕,联系电话:024-23395613。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采购处联系人:崔 卓,联系电话:
024-23447765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