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全国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74号)转发你们,并提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进一步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医疗机构医疗成本下降、患者医疗负担减轻、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的关键举措,导向明确、政策性强、要求具体,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研究相关通知精神,分析中选药品品种的采购、使用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机制,按照明确的中选品种年度约定采用量,依法合规与中选企业或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约定的采购量。
二、认真抓好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各县市区卫健局、各级各类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的政策渠道。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扩围工作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是扩围工作中选品种的采购主体,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中选品种临床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中选药品的管理,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的情况,并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各级医疗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抓紧时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制定分工明确、协作合力的临床使用及监管考核的配套政策,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有效推进。
三、建立长效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卫健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监管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建立长效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营造优先使用工作氛围。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本单位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