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9号)要求,现将我省贯彻落实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贵州省中选药品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二、本次带量采购于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至采购协议明确的时间止。各中选企业务必加快配送关系的搭建,确保医疗机构2019年12月30日起实现平台采购。
三、对原未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要抓紧搭建配送关系;原在直接挂网各议价联合体中标的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在全省统一执行,需重新搭建配送关系。
四、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三方要按照采购量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贵州省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详见附件2),并由配送企业将签订的协议通过交易系统上传至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附件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贵州省中选药品目录.xls
附件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贵州省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