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平潭医保中心,省本级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9号)(以下简称389号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和耗材编码对应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医保分类(打包)支付。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389号文及省医保中心《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闽医险发〔2015〕24号)(下载地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子网—下载专区—耗材打包支付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医保耗材编码库维护更新、院内耗材医保编码对应、传送工作。
二、2016年我省将开始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对相关应用软件进行改造,并及时做好药品编码、支付标准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医保药品编码对应情况进行核实,实现院内在用药品与医保药品编码在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方面的准确对应,确保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顺利、准确实施。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未准确对应药品、耗材医保编码传送结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因编码对应错误导致参保人员损失等问题,按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联系电话:
医疗管理科:0591-87623959(耗材)、87548540(药品)
信息管理科:0591-87547702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