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浙医保发〔2025〕22号)等文件,经企业主动申报、梳理公示、申诉澄清等程序,现将符合挂网采购等要求的药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即日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已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产品,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重新申报挂网的,给予14天(自然日)过渡期。期满后平台将统一撤销原在线交易产品挂网。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目录切换、业务衔接等工作。
(二)新纳入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