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本市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沪药事〔2020〕31号)工作要求,市药事所组织阳光平台相关医药企业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完成《信用承诺书》上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药品配送企业《信用承诺书》上传率较低,请药品配送企业高度重视,尽快上传提交。如企业无账号密码,阳光平台已开放药品配送企业注册,请药品配送企业注册后及时上传《信用承诺书》。
二、各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应落实审核责任,并指导下级经营企业逐级做好《信用承诺书》审核工作,避免出现因审核不及时,影响医疗器械后续的采购和使用。
三、按照沪药事〔2020〕31号文件要求,阳光平台上所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生产和经营配送企业需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签署并上传《信用承诺书》工作。对于逾期未提交的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做撤网处理。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