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天津市发改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吡格列酮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4〕884号)文件的通知,此次公布价格低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此次公布价格高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仍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于2014年10月11日12:00前将涉及降价品种的价格信息确认单(加盖企业鲜章)送至我中心予以备案。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请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后同时予以备案。在截止日期前未进行价格备案的品种将暂停该品种的网上交易资格。
附表:
一、吡格列酮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下载链接: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51618)
二、降价品种信息确认单(模板)
递交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业务受理室
联系电话:022-24538150、022-24538151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