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08年9月16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对我省2007年上网限价药品销售总金额排名前100位的药品,按其在外省的中标价对挂网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省药品中标价格的采集及确认原则 (一)通过卫生部网站等多种途径收集外省中标价格。 以卫生部网站公布的部分省市的药品中标价以及我省采集的广东、福建等省市的药品中标价格为主要依据,以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外省药品中标价格为参考,坚持就低的原则选择使用。 (二)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目前正在执行的外省药品中标价格的基本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已实行全省统一招标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中标价格。 2.对于没有实行全省药品统一招标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其在省会城市、省级医疗机构和计划单列市统一招标的中标价格。 3.药品生产企业所提供的药品中标价格必须以当地药品招标机构出具的药品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确认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为准,并加盖药品生产企业鲜章。如确无上述证明文件的,由生产企业承诺所提供中标价的真实性。 4.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不得谎报、虚报、漏(不)报外省药品中标价格和采购情况。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生产企业,一经查实,均严格按《四川省药品等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相关企业作出如下处理:列入一般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上网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的上网申请,全省上网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外省中标价格不予采信。 1.按照国家规定顺加作价后其零售价格超过目前国家零售价的。 2.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证明该中标药品在中标地区至今一年以上时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 二、本次动态调整基本原则 (一)依据目前我省药品挂网限价与所采集的外省中标药品价格中三个最低价格的平均价的相差幅度,确定动态调整药品品种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1.我省药品挂网限价小于10元,但挂网限价比外省中标药品价格中三个最低价格的平均价价高幅度达10%及以上的。 2.我省药品挂网限价大于或等于10元且小于40元,但挂网限价比外省中标药品价格中三个最低价格的平均价价高幅度达5%及以上的。 3.我省药品挂网限价大于或等于40元且小于70元,但挂网限价比外省中标药品价格中三个最低价格的平均价价高幅度达2%及以上的。 4.我省药品挂网限价大于或等于70元,但挂网限价比外省中标药品价格中三个最低价格的平均价高的。 5.凡在我省挂网销售的注射剂,不论其挂网限价多少,只要我省挂网限价比外省中标药品价格中三个最低价格的平均价高的均列入动态调整范围。 (二)动态调整药品代表品及其价格的确定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需动态调整的药品范围后,按下列原则确定动态调整药品代表品及价格: 如果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下,有多个品种规格的,运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差比价规则选择外省三个最低的中标价的平均价中的最低价品规作为动态调整药品代表品及价格,若该调整代表品为国家指定代表品,则直接计算,若不是国家指定代表品,使用该价格转化为国家指定代表品及价格进行计算。 为避免我省的挂网限价比外省的最低中标价相差幅度太大,动态调整代表品价格比外省最低中标价价高幅度不得超过20%。 (三)动态调整药品限价的确定原则。 1.在总挂网结果中凡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差比价规则,按动态调整的代表品能进行差比价计算的品种均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2.该范围内的药品按动态调整代表品计算出的价格即为本次动态调整的限价。 3.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创新产品(一、二类新药)其动态调整价格可少降低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药品其动态调整价格可少降低5%。 三、动态调整限价的执行 药品生产企业对动态调整结果进行确认后,全省上网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予认可的,取消该药品在我省的网上集中采购。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限价动态调整所涉及的药品与今年4月进行的已挂网药品限价统一工作中有相同药品的,其挂网限价按就低的原则确定。 (二)本次限价动态调整的结果与已挂网药品限价统一的结果,将于近期一并公布,请企业关注网上信息。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代章)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