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13年度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大输液类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3年甘肃省基础大输液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医院,各有关企业:
2013年度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顺利结束。根据《2013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次中标结果。同时废止原同类药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结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2013年度甘肃省医疗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所有调整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的注射剂。采购目录一为基本药物,供全省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采购目录二为非基本药物,限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
采购目录信息,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公布信息为准,请各医疗卫生机构登录平台后查阅。
二、采购价格
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次中标价格销售药品;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其最高中标零售价以省发改委审定的为准,价格信息已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供各医疗卫生机构参考。
各医疗卫生机构须按平台公布的中标价格采购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三、药品采购
为强化责任,保证供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考虑基础大输液药品的特殊性,此次对中标结果进行区域划定采购及配送,即不同区域确定不同中标企业。
划定区域以捆绑品种为主,涉及目录一和目录二部分中标品种(见附件1)。已经划定采购配送区域的药品,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只能在本区域内采购已中标企业及其中标品规的药品;区域内中标品规无法正常采购供应的,可通过申投诉,调整非采购区域外的药品。没有划分配送区域的药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求采购。
已采购的以往中标品规,可延期使用至2014年4月30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原中标企业的中标药品。
四、药品配送
进一步强化中标企业主体配送责任,实施配送企业“AB”角制度。所谓“AB”角制度,是指在一个配送区域内明确主体配送地位及区域的为“A”角企业,反之为“B”角企业。即A企业为主配送企业,主要承担已中标药品划定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配送任务,B企业只在A企业不能正常供应情况下承担配送任务。
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药品配送情况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因药品配送不及时或其它原因被医疗卫生机构等投诉的,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进行配送区域调整,即由同品种其它中标企业进入该区域参与药品配送(补充B角或替换A角)。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的,根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将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由其它中标企业顺序递补。
配送企业名单为2014年3月省卫计委网站公布的具备药品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名单(见附件2)已导入交易系统,供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自行选择。
五、有关要求
1、请中标企业尽快选择确定配送企业;
2、 2014年4月1日起,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次中标结果;
3、各市州卫生局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配送工作的监督,凡配送供应不到位或有违规行为的(违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经核实后记违规者不良记录。
4、在基础大输液类集中采购中,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精神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联系。
联系电话:0931-4818123,4818227
邮箱:gswstyzc@163.com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附件:1、1、2013年度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结果
2、配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