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吉药采办发〔2018〕10号),现将本次申报直接挂网的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目录予以公布。
一、挂网目录
具体药品详见附件。
二、交易执行
(一)执行时间
本次挂网目录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执行价格
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决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内,暂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执行采购。
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谈判时,应充分参考相应药品在全国各省的近期交易价格,以及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其他企业药品交易价格。议定的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研药或参比制剂的交易价格。
三、采购供应
(一)网上采购和“两票制”
各医疗机构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鼓励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相关药品,禁止网下采购。
各医疗机构应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二)采购配送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新纳入采购目录的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与药品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配送企业要积极响应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按时足量完成供应、配送工作。配送企业也必须坚持网上配送,禁止线下配送。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