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以及平湖市卫计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卫〔2017〕62号)等文件精神,截止2017年11月止,我市已经进行了两批药品的联合采购工作。在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对落标品种在临床使用的影响意见后,由平湖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小组讨论决定对附件1中产品进行第三批联合采购。现将采购工作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符合附件1中药品通用名以及规格的厂家均可报名。
二、采购方式:
原则上采用资质审核、企业报价和价格审查,最后确定成交结果。本次报价为一次性报价,不进行重复竞价。
三、报名资格与报备要求:
(一)与第三批采购清单中的药品通用名及规格相符的省平台中标生产企业均可报名。(附件1)
(二)本次药品采购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境外授权的浙江省的代理商)等可视同生产企业,代理商需递交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进口药品的代理权存在争议,且在本次药品采购报名截止时,争议仍无法自行解决的,采购方有权拒绝该药品参加本次药品采购。
四、报价原则
参加本次药品采购的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联动采购价格。
2.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最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
3.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内其他试点城市谈判价格。
五、报价时间: 2018年1月4日
业务受理时间:上午8:00-下午15:00,中午不休息。
业务受理地点:平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小组办公室(详细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500号 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
联系电话:吴女士 0573-85827456
信息发布网站:平湖市卫生计生局官网 http://www.pinghu.gov.cn/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以下资料第一至第四项纸质版必须加盖生产企业的公章,当场进行审核,第五项“报名表”需用信封密封盖骑缝章,信封上注明申报的产品名称以及省平台ID号。详见生产企业报名需提供的材料(附件2)。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承诺函(附件3);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4);
(五)报名表(生产企业按要求申报药品品名、剂型、规格、转换比、价格情况等) (附件5);
平湖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