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520260005EC项目名称:观山湖区朱昌镇卫生院2026年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11520260005EC001品目名称:观山湖区朱昌镇卫生院2026年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同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原庆文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根据2026年07月01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公示”发布的《观山湖区朱昌镇卫生院2026年中药饮片采购项目评审公示》(下称“评审结果公示”)(详见附件4)显示,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被列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排名第1,现质疑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认定其排名第1无效。
事实依据:1、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表(第六十九期,处罚文号:黔药监行罚〔2022〕13号)(详见附件5)明确记载,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劣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事实,监管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记录落在招标文件规定“2021年1月至今”统计期限内,属于明确药品质量违法记录。处罚事实在多个公开信息来源可查询验证,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可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求证核实。 2、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第二节 评分标准 - 评分表 - 客观分”之评分点名称为“产品质量可靠性承诺”的“评审标准”明确规定:根据投标人2021年1月至今被行政机关药品抽检情况进行评价:2021年1月至今未被行政机关药品抽检不合格的,得6分,出现不合格情况1次扣3分,最高扣6分。注:提供投标人被抽检情况的声明和承诺,若出现虚假承诺,则作废其投标文件,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节选详见附件6) 3、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之“客观分汇总表”显示,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在“产品质量可靠性承诺”评审因素项中取得满分 6 分,基于对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是基于投标人实际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严谨、专业的信任,可判断: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在投标时刻意隐瞒劣药处罚记录,提交虚假产品质量可靠性承诺材料参与评审,误导专家评标委员会,造成谋取高分的不当事实。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
请求:1、暂停本次中标候选结果效力,全面复核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可靠性承诺》,核验贵州省药监局黔药监行罚〔2022〕13 号行政处罚公开材料,修正本次评审结果公示; 2、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隐瞒销售劣药行政处罚、提交虚假承诺材料,否决其投标,从“评审结果公示”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移出,按将其移除后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 3、对贵州山海医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同步移交观山湖区财政局等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请在法定 7 个工作日内向我司出具书面正式质疑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你公司对《观山湖区朱昌镇卫生院2026年中药饮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WH-2025-2211A)采购结果提交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7月3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原评标委员会对被质疑供应商“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进行充分研判,认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六十九期)》(处罚文号:黔药监行罚〔2022〕13号)属于政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属于“行政机关抽检公告”范畴。该处罚公告的性质与采购文件评分条款所要求的“行政机关药品抽检情况”在性质和来源上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不属于同一类别。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评审标准”明确规定:“根据投标人2021年1月至今被行政机关药品抽检情况进行评价:2021年1月至今未被行政机关药品抽检不合格的,得6分,出现不合格情况1次扣3分,最高扣6分。”评标委员会核查认定:该评分条款的评价对象为“行政机关药品抽检不合格”情形,而非泛指一切药品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黔药监行罚〔2022〕13号)的事由为“销售劣药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该处罚来源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行政执法,并非“药品抽检”行为及其结果。被质疑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产品质量可靠性声明函》,其内容系针对“药品抽检不合格”情况作出的声明,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该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质疑函中提及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认定,须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材料为前提。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贵州山海医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可靠性声明函》针对“药品抽检不合格”情况作出的声明,其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药品抽检不合格”情形,该声明函内容与客观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综上,经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人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