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适当调整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桂卫药政[2014]8号)要求,经审核,现将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第十批符合和不符合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进行挂网,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第十批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
生产商在每个区域选择的原配送商不满4家(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配送商不满8家),符合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已导入药品交易系统(见附件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进行变更。
二、不符合第十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见附件2)。
生产商在每个区域选择的原配送商已满4家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配送商已满8家),不允许增加配送商。
三、需澄清的要求。
对不符合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有异议的,由生产商被授权人根据附件中的问题备注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
(一)澄清时间不限。
(二)澄清函自拟并加盖企业鲜章。
(三)澄清函须注明品种详细信息(中标序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等)、区域、需要取消的配送商名称。
(四)澄清函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
四、第八批不符合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经澄清后符合原则的已导入药品交易系统(见附件3),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进行变更。
附件:
1.符合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十批) 2.不符合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十批) 3. 第八批不符合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增加配送商原则经澄清后符合增加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