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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壬苯醇醚栓12粒/盒目竞争性磋商

所属项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医

发布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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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壬苯醇醚栓12粒/盒目竞争性磋商
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08日 所属项目: 2019年天津壬苯醇醚栓标(12粒/盒目)

天津众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壬苯醇醚栓12粒/盒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壬苯醇醚栓12粒/盒目

项目编号:ZTCC-190408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商工

项目联系电话:022-8365896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区咸阳北路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岳女士,2336969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众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商工,022-83658968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118号海景广场写字楼329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壬苯醇醚栓12粒/盒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应提供2017年或2018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2019年中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费证明和缴纳税收证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其他资质要求1、供应商必须是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租第三方设备厂房用于生产活动。2、投标产品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4号)的规定完成有效注册(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所有许可事项与投标产品相符的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登记表、附件和可能有的注册变更文件的复印件)3、供应商应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7号)的规定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和生产地相符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生产投标产品的许可证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8.3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1: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7月08日 09:00 至 2019年07月15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118号海景广场写字楼329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请经办人身份证于每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磋商文件。标书款现金支付。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1:00 至 2019年07月19日 11: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118号海景广场写字楼314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1: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118号海景广场写字楼314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商工

项目联系电话:022-83658968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注:监狱企业供应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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