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5号)精神,我省开展了基层医疗机构补充药品遴选工作。随着工作进程,各市已陆续完成了补充药品遴选工作。我中心将分批公布各市遴选的《补充药品目录表》。现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及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生产企业选择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公布的通过资质审核的具备配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并确定配送关系。
二、医疗卫生机构选定本单位补充药品采购目录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根据本单位用药临床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供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补充药品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然后再确定配送企业。
㈡同一产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㈢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则建立起相对确定的配送关系。
㈣选定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后,应在集中采购平台上提交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三、其它注意事项
请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告栏查看已公布的《补充药品目录表》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层医疗机构补充药品交易操作说明》。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67
技术咨询电话:0531-67873135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