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采购包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如投标人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投标人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括毒性中药饮片)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括毒性中药饮片)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7010000元,采购计划编号:51150024210200004748[2024]01712 。
2.监督部门:宜宾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31-8228012,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300号。
3.履约保证金: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0%
3.1.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保证保险、保证担保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2.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注:①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②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至成交供应商。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④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