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包头市医保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医保发〔2021〕11号)和《关于印发<包头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包医保发〔2021〕34号)(以下简称《结余留用实施细则》)要求,现对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情况
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一年的时间周期为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7日,参与的定点医疗机构共99家(公立97家、民营2家)。其中不予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19家,优秀7家,合格33家,不合格40家。
二、结余留用不予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对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考核”,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结余留用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结余留用实施细则》考核指标和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与合格的,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结余留用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结余留用实施细则》考核指标和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具体名单见附件3。
五、其他
1、公示期为2021年7月9日-7月15日。
2、定点医疗机构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结余留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反馈和有效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公示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受理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大厅西副楼416室。
受理部门: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0472-6185843
3、纪律投诉: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0472-6169376
附件:1、结余留用不予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结余留用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结余留用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