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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2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项目

所属项目:2021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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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

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强化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机构

在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医保局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负责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推动组织实施、落实监管责任。

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工作机构,承担本市药品网上采购的具体工作。

三、采购范围

药品网上采购范围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药品网上采购。

对于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按国家和我市规定采购。

四、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内容

(一)明确采购主体

全市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执行药品采购规范,确保采购药品均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完成。鼓励各医药机构联合,探索在采购平台进行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二)实施分类采购

1.限定价挂网采购。对于国家谈判、国家定点生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涉及的药品,和我市带量采购涉及的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以国家和我市带量采购相关要求作为限定价格。医药机构按不高于限定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2.短缺药品采购。对于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药机构自主采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医药机构可直接与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及时在采购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可组织开展专项带量采购,议定采购价格,医药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进行采购,对医保目录内的品种实施医保基金支持政策,切实保障药品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3.基准价挂网采购。对于未纳入限定价挂网采购和短缺药品采购范围且符合价格要求的药品,实施基准价挂网采购。企业在采购平台自主申报本企业同品种名称药品在全国各省级平台发生实际采购的最低价格(通过带量采购形成的价格暂不纳入企业自主申报范围),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本企业同品种名称所有药品的限价。企业自主选择在津销售的剂型、规格和包装,确认在津销售价格,在津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限价,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基准价,相应药品列为我市基准价挂网采购品种。医药机构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企业自主申报价格、限价和基准价格共同形成药品价格信息库,价格信息库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6个月。对于调整周期内,企业在采购平台自主申报更低的基准价格,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调整,并做好药品价格信息库维护。

4.监控挂网采购。对于无法确认基准价格的药品,列入监控挂网采购范围。医药机构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监控挂网采购品种符合基准价挂网采购规则的,可转为基准价挂网采购。

(三)做好医保支付协同

对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品种,根据挂网采购类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限定价挂网采购和基准价挂网采购品种,以限定价格或基准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同一品种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我市带量采购涉及药品的支付标准调整工作。

监控挂网采购品种,取价格信息库中同品种名称药品参照差比价规则确定的最低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企业自主挂网、医药机构自主采购的短缺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根据挂网采购情况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短缺药品专项带量采购品种,以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加强网上采购行为管理

1.挂网药品如3个月内未发生网上采购,进入产品休眠期,视为未挂网,暂停网上采购。待医药机构有实际使用需求时,重新进行议价采购。

2.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监管,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第一责任人职责。公立医疗机构每季度第一周(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采购平台上报本机构上季度药品实际采购入库数据,市医药采购中心对医疗机构上报的入库数据与网采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形成季度网采情况报告。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五)推动落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1.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的价格。

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超过三家,经公示确认后,取消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资格。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可恢复挂网资格,挂网方式和价格按分类采购方式确定,如对其他未过评药品价格产生影响,两个月内完成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医药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市医药采购中心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对接工作,持续推进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网采平台。对网上采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采购量大、采购金额高、存在采购异常的品种,经遴选后组织开展带量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严禁线下采购。加强对监控挂网药品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合理使用药品。对于尚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全市整体部署安排,及时接入采购平台,准确、完整传送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采购价格调整周期内按确认的价格供应药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实施联合惩戒,并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五)本方案印发后,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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