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四川牵头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云南)。
二、采购周期
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中选产品协议签订。中选产品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挂网,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省采购平台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中选产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相关经营企业配送,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在省采购平台搭建配送关系。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若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与本次集中采购存在交叉的,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中选产品采购任务。各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对报量和采购量同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品种,各级医保部门要予以关注,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所在企业协议采购量可由医疗机构按照质优价宜的原则选择采购其他中选产品。
(三)挂网产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云医保〔2025〕46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如在其它集采中产生新的低价,相关企业应及时申请进行价格联动。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中选产品优先使用、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进度监测,畅通医药机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