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要求之一: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3、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人具有至少一项医院(含校医院)药品项目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投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药品合格证、消毒药械合格证和近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5、投标人药品供货覆盖率(对采购目录内药品品种报价的数量/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品种数量)须为100%(不得缺项报价或供货)。 6、在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下述三项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或书面承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惩黑名单)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受惩黑名单)的; ③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惩黑名单)的。 7、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完全具备履行本项目供货资格和能力,若我方超出经营(或备案)许可供货,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我方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