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送要求
中选药品供应商须及时(订单发出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供应站的采购订单。同城配送商应在接收订单24小时内,按照订单要求配送到位并进行相关伴随服务。紧急用药在接收采购订单或通知12小时内进行配送和相关伴随服务。
重庆片区的药材供应商须按照供应站的要求,及时、足量将药材送至供应站选定的军地联合配送企业库房所在地。
二、货款结算
部队各医疗机构应于药品验收入库80日内向药材供应站支付药款,药材供应站在收到部队医疗机构的药款后10日内向成交药品供应商结算货款。
成都军区药材集中采购办公室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