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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评价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发布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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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有关要求,强化供需对接,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现对本年度新开展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供应评价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第十批国家集采、第三批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首批全国中成药联盟扩围接续采购和本市组织的2022年中成药带量采购谈判药品期满接续采购的中选药品均纳入本次供应评价信息收集范围。

 二、采集工作内容

 (一)医疗机构发起供应问题诉求

 医疗机构对于信息采集范围内的中选药品,存在临时断货、供应不足、配送覆盖不全等问题,造成协议量完成困难的,医疗机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管理”模块,在“带量采购--完成进度统计”项目下点击“诉求”向中选企业发起供应问题诉求。

 (二)中选企业响应供应问题诉求

 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管理”模块,在“带量采购--带量采购供应评价”项目下关注医疗机构供应问题诉求情况,在接收到供应问题后及时响应反馈,积极协调解决医疗机构诉求,并上传处理结果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对供应情况进行评价

 医疗机构对中选企业处理结果进行评价,若中选企业反馈及时并解决供应问题诉求的,医疗机构如实做“已解决”评价处理;若中选企业超期未响应或未按协议要求解决供应问题的,医疗机构如实做“未解决”评价,并对供应情况进行投诉说明。

 (四)供应评价信息收集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药采中心)通过招采子系统收集供应评价情况,定期评估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对医疗机构诉求响应不及时、配送率长期偏低、医疗机构投诉供应问题未解决集中的中选企业,将通过平台进行预警、提醒,必要时进行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各区医保部门负责收集辖区医疗机构在供应评价操作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汇总后定期向市药采中心报送信息反馈表(附件1)。各区医保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并于10月21日前将相关联系人信息(附件2)报送药采中心药品科。

 三、工作时间安排

 2025年10月17日招采子系统向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开放供应评价功能并同步开展信息收集,医疗机构及企业操作手册见附件3、4。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信息收集工作,按照工作安排落实各项操作要求,并确保所提交内容真实有效,相关信息将作为评价中选企业履约情况以及优化医疗机构考核机制的重要依据。

 (二)医疗机构应本着客观诚信原则,遵循购销协议中列明的权利义务关系,诉求内容必须基于真实交易与协议约定,不得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若中选企业已经解决投诉供应问题,应及时确认“已解决”,不得以此为条件,向中选企业提出超出协议范围的要求。

 (三)中选企业应严格落实履约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医疗机构供应问题诉求,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履行供应责任,问题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上传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对于“未解决”的供应问题投诉应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订单截屏、与供货商沟通记录、中选企业确认断货\不供货的书面回复等。书面说明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

 政策咨询:010-55528868

 技术支持:010-50891616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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