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省直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009年度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为做好2009年度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确保药品集中采购成效落到实处,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现将执行中标结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药品购销新秩序。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责任,开展网上药品采购,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本单位用药目录。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和自行采购品种,并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二)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2009年8月31日前,医疗机构要与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009年度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不得与中标人或药品配送企业进行“二次议价”。列入自行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应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按照国家现行药品价格政策拟定零售价格。
(四)规范药款结算行为。按照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明确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药品款结算问题的通知》(豫卫发〔2008〕5号)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药款。
(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指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实行中标药品第一责任人制度的通知》(豫联席办〔2008〕15号)规定,切实履行中标人责任。
四、自2009年7月1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2009年度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医疗机构目前使用的2008年度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可延续使用至2009年8月31日。
2009年度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通过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网进行公布,请有关单位点击河南医药招标采购网,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后,打开“内部信息查看”栏目,查看中标结果。
五、各省辖市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后期监管和服务,推进本地区药品购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