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方案>的函》(宁非公经发〔2016〕143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轮清退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和药品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范围和上缴范围
(一)清退范围。2006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干部培训中心)代收的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履约保证金。
(二)上缴范围。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以及因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注销等原因无法清退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上缴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二、企业清退应提交的材料
(一)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缴(汇)款单位名称为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1.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轮清退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的公告》(宁药招办发〔2017〕21号)的,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此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办理履约保证金清退。无法提供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的,不予以清退履约保证金。
2.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无法提供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企业需提供“无法提供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说明”, 说明无法提供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的原因,承诺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不再作为本企业清退履约保证金的依据。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轮清退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的公告》(宁药招办发〔2017〕21号)要求的其他资料。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核实后,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授权委托书与原始收据底联(或银行入账凭证)缴款企业名称一致,按原始收据底联金额(或者银行入账金额),予以清退履约保证金。
(二)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缴(汇)款单位名称为非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医用耗材)代理企业)
1.退款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核实,予以清退履约保证金。
(1)药品(医用耗材)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药品(医用耗材)代理企业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干部培训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药品(医用耗材)代理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
2. 退款经办人无法提供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企业需提供“无法提供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说明”, 说明无法提供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的原因,承诺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不再作为本企业清退履约保证金的依据。以上述(二)中要求的(1)(2)和(4)资料。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核实后,药品(医用耗材)代理企业授权委托书与原始收据底联(或银行入账凭证)缴款企业名称一致,按原始收据底联金额(或者银行入账金额),予以清退履约保证金。
(三)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缴(汇)款单位名称为个人
1. 退款经办人可提供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缴(汇)款名称为个人,且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未备注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核实,予以清退履约保证金。
(1)退款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且姓名与原始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缴(汇)款个人名称一致(如委托他人办理退款,需提供原始收据(银行汇款单凭证)缴(汇)款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干部培训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
2.退款经办人无法提供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需提供“无法提供原始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的说明”, 说明无法提供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的原因,承诺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不再作为本人清退履约保证金的依据。以上述(三)中要求的(1)和(3)资料。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核实后,个人身份证件与原始收据底联(或银行入账凭证)缴款姓名一致,按原始收据底联金额(或者银行入账金额),予以清退履约保证金。
(四)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中标(挂网)通知书仅作为履约保证金清理工作参考依据,以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的缴款日期、缴款金额等项目为准。
三、清退时间和地点
(一)清退时间。2018年4月20日-7月31日前(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清退。
(二)清退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7号)
联系人:韩晓明 刘志华 电话:0951-5012874
四、清退工作的解释权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