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的文件通知,此次公布价格低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此次公布价格高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仍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于2012年4月13日12:00前将涉及降价品种的价格信息确认单送至我中心予以备案。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请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后同时予以备案。
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