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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关于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监测、监管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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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落实以省为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根据辽药采领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关于做好医用耗材同城同价结果执行推进医用耗材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51号)、《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全省统一采购清单和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6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政策。

严格落实“凡采购必上网”要求,对已纳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违规网下采购(临时备案采购除外)。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医保协议管理、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规范网采行为、提升网采率。

二、加强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要求,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日常监测、监管和督导,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利用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账号,经常性登录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分析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对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书面提示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另外,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1次全面督导,通过现场查验发票、核对网上采购信息等方式,查找医疗机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书面预警提示,涉及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按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切实规范网采行为

加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订单管理,对于网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在平台内准确填写品种、数量、价格、企业等相关信息,并于到货后24小时内进行签收确认,及时入库,确保每个采购订单的完整性。规范开展应急采购,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且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完成后,医疗机构可按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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