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要求,现就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区地联动阳光采购以及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临时备案采购。
涉及的医药企业包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等(以下统称“医药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
医药企业参加或受委托参加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区地联动阳光采购以及医疗机构临时备案采购等工作的,均须作出书面守信承诺。相关医药企业应于2021年3月1日前书面签署《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医药企业上传守信承诺工作分两批次开展:
第一批次:所有已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有参与我区耗材试剂“区地联动阳光采购”且未在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企业及所有参与公立医疗机构临时备案采购且未在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凡属于第一批次的医药企业可于即日起登录我区管理平台,下载《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签署后按要求在平台系统中上传。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附件3)。
第二批次:所有已在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此类医药企业根据后续相关通知要求,上传守信承诺文件。
未按要求进行守信承诺的医药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2021年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
(二)主动报告失信信息
医药企业是失信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医药价格和招采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事项时,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此处指自然日)内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提供书面报告。
主动报告失信信息的医药企业可登录我区管理平台,下载《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详见附件2),主动填写后按要求在平台系统中上传。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附件3)。
(三)信用的修复
1.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涉事企业可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
2.医药企业发生主动修复信用行为可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
具体操作标准和要求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0991-3552039)反映。
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
3.操作手册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18日